古羅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進,可以大致分為哪兩個階段?
古羅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進可以大致分為共和國階段和帝國階段。到羅馬帝國時期,不僅君主制取代了貴族寡頭的共和制,而且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以整個地中海周邊地區為活動舞台。羅馬帝國史不是羅馬一城的歷史,也不是意大利的歷史,而是當時的地中海地區史。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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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共和國的憲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認識:首先是各種公民大會,其次是元老院,再次是各級行政長官。
羅馬有四種公民大會,即庫裡亞大會,百人隊大會,特裡布大會和平民大會。在平民和貴族的鬥爭結束後,後三種大會在形式上雖然有不同的組織原則,但具有相等的立法權威,與會的成員也大致相同。
庫裡亞大會是最早的公民大會,不過它在王政時代的作用比較模糊。共和國的執政官在被選舉出來後須由庫裡亞大會確認,但這一程序並沒有實際的政治意義,只是一個過場。富有者在百人隊大會長期佔優勢,但在公元前3世紀中葉,羅馬重新組織了百人隊,在193個百人隊中騎士和第一等級只擁有88隊。
特裡布大會至遲在公元前450年前後就已經存在。平民大會也以特裡布為單位來召開。在平民和貴族的鬥爭取得勝利之後,平民大會決議具有和其他公民大會一樣的法律效力,加上平民也加入到了新的貴族集團中去,平民大會和原有的特裡布大會在憲法上仍然是兩種不同的會議,但二者的界線對許多人來說變得比較模糊。
在共和國晚期,百人隊大會和特裡布大會的參加者其實是同樣的人;共和國早期的舊貴族這時在人數上微不足道,平民大會的組成和前兩種大會也相差無幾。
公民大會的功能是通過法律和選舉行政官員,最重要的官員由百人隊大會選舉;平民大會的主席是保民官,百人隊大會的主席是執政官,後者常常忙於軍事事務,無暇開會,所以很多立法工作都有平民大會承擔。羅馬公民大會沒有提出官員候選人和修改法案的權力,這一局限性嚴重削弱了群眾的民主權利。這個問題與羅馬元老院和行政制度的特點是分不開的。
行政制度
元老院在形式上只是執政官的咨詢機構,既無立法權也無行政權。共和國晚期的執政官必須在所有重大事務上徵得元老院的同意,後者變成了實際上的行政機構,體現了貴族寡頭統治鐵律的性質。元老院成員為300人,後來在公元前1世紀被擴大為600人。
平民在王政時代結束後就進入了元老院,但一開始只是那裡的少數派。元老原先由執政官指定,在平民和貴族鬥爭期間改由監察官任命,平民後來成為新貴族的一部分。
習慣上元老院成員必須是卸任的執政官、行政長官和高級營造官,到共和國晚期也可以是前任的平民營造官和財務官。這些官員都由公民大會選舉產生,但往往只有貴族才能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