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革命時期,其頒布的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有什麼內容?

法國大革命時期,其頒布的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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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時期,其頒布的綱領性文件《人權宣言》有什麼內容?

《人權宣言》(即《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宣告了人權、法治、自由、分權、平等、和保護私有財產等基本原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德國學者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認為人權宣言以美國的各州憲法的權利法案為藍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襲北美各州權利法案而來的」,法國學者布特米(Emile Boutmy)則認為人權宣言是法國的文本,是法國原創的,與英國的權利法案都源於歐陸的「18世紀精神」。

關於這一點,學術界目前仍沒有共識。可以確定的是,宣言確實採用了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其中宣佈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權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等原則。

歷史背景

1789年7月14日法國爆發大革命,統治法國多個世紀的波旁王朝及其統治下的君主制在三年內土崩瓦解。

法國在這段時期經歷了一個史詩式的轉變:過往的貴族和宗教特權不斷受到自由主義政治組織及上街抗議的民眾的衝擊,舊的觀念逐漸被全新的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等的民主思想所取代。關於法國大革命結束的時間,世界史學界看法眾多,難成共識。

主要內容

一、序言

組成國民會議的法蘭西人民的代表們,相信對於人權的無知、忽視與輕蔑乃是公共災禍與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決定在一個莊嚴的宣言裡,呈現人類自然的、不可讓渡的與神聖的權利,以便這個永遠呈現於社會所有成員之前的宣言,能不斷地向他們提醒他們的權利與義務;以便立法權與行政權的行動,因能隨時與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更受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根據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所提出的各種要求,總能導向憲法的維護和導向全體的幸福。

因此,國民會議在上帝面前及其庇護之下,承認並且宣佈如下的人權和公民權。

二、正文

第一條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

第二條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於國民(La Nation)。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行使其自然權利,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

第六條法律是公意(la volontegenerale)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所確定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凡請求發佈、傳送、執行或使人執行任何專斷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第八條法律只應設立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佈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懲處,否則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第九條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者,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它們的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自由交流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論、著作與出版,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人權和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一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為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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