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權力都歸屬於法老,而法老之下有怎樣的政府機構?
古埃及是專制的中央集權的國家,一切的權力都歸屬於法老,包括司法、行政、立法、宗教等。法老之下有一套政府機構,包括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全國各地進行各方面的管理,歷朝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發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中央政府最高官員是維西爾,相當於宰相,其權力僅次於法老,但也是全方位的,對各個政府部門都進行監督和管理,如立法、建築、國防、國家資源調查和分配、徵兵、國家公祭等等。
在中王國時期,首個維西爾政變的情況發生了,阿蒙涅姆赫特取代了第十一王朝末代法老曼圖霍特普四世登基,開創了埃及第十二王朝,中王國時期封建社會的胚胎已經開始萌芽了,就是一個特殊的階層興起——涅傑斯。
早王朝時期的君主專制(1—2王朝)
1、第二王朝的哈謝海姆完成統一,君主專制逐漸完成,設置國家機關,採用王位世襲制,王室經濟逐漸形成。
2、盛行於前王朝時期和第一王朝時期的人殉制度也在第二王朝之初得到了廢除,取而代之的是陶俑。
古王國時期的君主專制(3—8王朝)
1、國王對行政權力的控制:國王是國家權力和行政的代表,國王之下有宰相。官吏都對國王負責,並對國王感恩戴德。
2、國王對國家經濟的控制:國王直接佔有大量土地,勞動力以及其他財富,控制土地,對外貿易,一切戰利品屬於國王。
3、國王對司法權力的控制:在古代埃及,國王的話就是法律,古代埃及有兩種法庭,世俗法庭(行政法庭)和宗教法庭。世俗法庭處理重大案件,國王說了算。宗教法庭一般只處理民事糾紛。
4、國王對地方行政的控制:古王國時期地方上的最重要的行政單位是諾姆(行省、州),其行政長官為諾馬爾赫(州長)。州長既有世襲的,也有由國王任命的。世襲的州長可能也要在形式上由國王任命或批准。有的高官可擔任兩個諾姆的諾馬爾赫。
諾馬爾赫管理地方行政、統率地方上的軍隊、維持地方治安、代收國家賦稅、管理在該諾姆中的王室經濟和國家地產、管理地方事務、維持地方上的生產及農業系統等。法老賜予封地給信任的重臣及地方行政長官管轄除了中央部門的官僚和代理人外,這些地方顯貴權限包括了城鎮本身,有些甚至達到了外城,他們的主要職能是稅收,他們直接向維西爾負責,有些特殊城市也向神廟主持負責。他們也是地方法庭的參與者,參與地方法院的審判
5、君權神授被進一步推進:君主專制利用神權以強化王權、強化統治。古王國初期及其以前,鷹神荷魯斯是王權的主要保護神。
中王朝時期的君主專制(11—12王朝)
孟圖霍特普二世重新統一埃及後,曾力圖加強對中央和地方政權的控制。但是對於地方貴族他卻奈何不得。中王國初年,貴族表現出強烈的獨立性和分類的傾向。古王國對的軍權神受理論基本破產,新的王權理論尚未建立。因此貴族擁兵自重,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阿蒙涅姆霍特一世上台後,對貴族勢力採取嚴厲政策,嚴重打擊貴族,這些措施被延續。到辛努塞爾特時期已初見成效。
新王國時期的君主專制(18—20王朝)
新王國的專制主義政治策略達到了頂峰,但是不能誇大法老的獨斷性。行政權力的本質特徵在於親和性。國家是民眾的集合體,施澤於民,寬大為政,成為重要的治國之道。強化法老權威的舉措。法老及他的官僚機構控制了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法老的權威滲透到各個方面
選拔任用:帝國的建立過程中,軍人功不可沒,古埃及人也的確依靠軍隊得到實惠,軍人逐漸成為官僚,成為法老有意培養扶植的力量,來與祭司集團分庭抗禮。埃赫納吞宗教改革時,法老依賴軍人力量,與祭司集團爭利,是政教之爭最突出的表現
政治的奧秘是讓步與妥協,巧妙地維持諸多政治勢力的平衡,祭司和軍士階層的鬥爭,中央權威和地方權力的爭奪,法老和維西爾的權力分配,都需要政治的平衡術。
晚王國時期的君主專制(26—31王朝)
中央集權脈絡:斯帕特行政制(設立行省、州制度)——第一王朝諾姆長分封制——第二王朝王位世襲制——第三王朝總督派遣制——第四王朝維西爾分割制(宰相二權分立制度)——第十八王朝廢除債務奴隸制——第二十四王朝托勒密二世收入法——第三十二王朝(托勒密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