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津行刺案,確立日本司法獨立
明治24年(公元1891年)5月11日,日本滋賀縣大津,萬頭攢動,彩旗飄飄,鮮花招展,等待尊貴的國賓到來。23歲的俄羅斯皇太子尼古拉親王,意氣風發,剛在海參崴出席西伯利亞大鐵路開工儀式,便行程僕僕,訪問日本。 日本政府不敢怠慢,多年來兩國關係一直緊張微妙,正愁無法改善。此番天賜良機,豈能白白錯過。日本政府決定以最高規格接待,希望借此契機,化敵為友。
日本官方特意派出二十多位官員,專程到長崎港,為尼古拉太子接風洗塵。港內商船一律不准停泊,其餘艦船均需高懸俄羅斯國旗以示歡迎。訪問期間,皇太子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日本政府大包大攬,信誓旦旦,一方面,加強警力,嚴加防範,力求做到萬無一失。另一方面,日本外交大臣青木周藏與俄國駐日大使約定,萬一發生暗殺行刺事件,屆時按照日本《刑法》116條「加害皇室罪」,處以死刑,絕不寬貸。
大津行刺案爆發
當天上午,尼古拉皇太子一行,來到小城大津。結束禮節性拜訪後,他與希臘王子格奧爾基,一起觀光。坐在人力車中,東瀛風光之美麗,物產之奇特,令初訪東方的歐洲貴賓眼花繚亂。希臘王子對日本竹杖愛不釋手,欣然買下。
下午一點五十分,禍從天降,一名日本警察,突然狂性大發,揮舞軍刀,向坐在人力車中的貴賓狠狠砍來。尼古拉皇太子右耳挨了重重兩擊,鮮血四濺。
大驚失色的尼古拉,連忙驚呼:「你想幹掉我?快來人啊!」忍痛摀住傷口,倉皇跳車逃命。殺手緊追不捨,形勢危在旦夕。就在此時,希臘王子拿出剛買的竹杖,大顯神威,一下就將陷入瘋狂狀態的兇手,劈倒在地。隨行醫生忙給尼古拉王子包紮止血。驚魂未定的俄羅斯皇太子,唸唸有詞「上帝保佑」,憤而中止訪日行程,準備及早打道回府。
轟動一時的「大津行刺案」 爆發,消息傳來,舉世震驚。陪同的日本有棲川宮威仁親王,向天皇發去緊急電報,明治天皇聞訊大驚,次日派出御醫調理,後來又親赴神戶港停泊的俄羅斯軍艦,溫言慰問尼古拉皇太子,表達不勝痛惜之意。日本政府也通過外交渠道,向俄羅斯官方道歉,允諾按照兩國約定,嚴懲兇手,為俄羅斯皇太子出氣。
日本全國上下,同感震撼,國民異常羞愧。從國會議院,到各道府縣市町村,紛紛向尼古拉皇太子,以及遠在聖彼得堡的沙皇發來慰問道歉電報,數量超過一萬封。日人深恐俄羅斯報復,發動對日戰爭。學校全部停課,在神社寺院,祈禱尼古拉皇太子痊癒。山形縣金山村,禁止以兇手姓名津田三藏命名。5月20日,為了平息俄國人的怒氣,日本千葉縣女子町山勇子,在京都府廳前留下道歉遺書,剃刀刺喉自盡,國人譽為「烈女」。
案發當晚,大津地方法院派出預審法官與檢察官,即對兇手展開盤問。刺殺動機為何?是否受人指使,刻意挑起日俄衝突。一查之下,讓日本官方更加尷尬,原來兇手津田三藏,不是旁人,竟是負責尼古拉一行安全的警察。素來仇視俄國的他供稱,不滿於俄羅斯長期以來,虎視眈眈,威脅覬覦日本北方領土。皇太子日本之行,一定會打探我方虛實,浪人出身的津田三藏,決心鋌而走險,為國除害,以表對天皇的忠心云云。
行刺案發後,日俄兩國關係降到冰點,戰爭似乎一觸即發。沙皇揚言,日本如果不能給予滿意答覆,則不惜兵戎相見。一時間,戰雲密佈日本海峽,如何妥善處理此案,讓灰頭土臉,大丟面子的日本官方,在外交道歉撫慰之餘,陷入長考。
行政與司法拉鋸角力
為維護日本外交威信,維持日俄兩國關係於不墜,日本首相松方正義,召開內閣緊急會議,會上達成一致意見,以「大逆罪」罪名處決罪犯津田三藏,承擔國際法上政府責任。外交上息事寧人,刻不容緩,殺一浪人,又有何惜?並將內閣善後決定,向前首相,現任元老院院長伊籐博文等人通報。
日本最高司法機關大審院(最高法院),火速組成特別法庭,當晚由一名預審法官和兩名檢察官,對「大津案件」進行審理。不過,司法機關與力主從嚴從快從重的行政機關,很快就因如何適用刑法,產生嚴重分歧,相持不下。日本內閣以案件牽涉日俄外交關係,俄國隨時發動戰爭,且早有兩國密約為由,主張非重判不可。
新出任大審院院長一職的兒島惟謙,拍案而起。就法言法,《日本刑法》第116條,規定凡加害日本天皇、皇后、皇太子等皇室成員者,不分未遂即遂,一律處以死刑。這一條加害皇室之罪,俗稱大逆罪,只適用於保護日本皇室成員人身安全,而非訪日的外國皇室成員,後者地位與普通日本國民無異,其理甚明。
依據現代刑法「罪刑法定主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最忌類推,貿然擴張解釋,必動搖刑法基礎。本案只能按照普通殺人未遂罪,處以被告終身監禁。加之《明治憲法》規定法治國家,政府施政必須完全遵守法律,自不得玩弄法律於股掌間。
日本行政部門不以為然,以事涉兩國邦交,關係國家重大利益,並以事前兩國政府早有協議,事後內閣決議適用刑法116條,並已通報俄國等理由,首相松方正義親自出馬,與兒島惟謙院長見面,力陳己見。同時透過綿密人脈,安排親友及前輩,向七位主審法官施壓,要求他們相忍為國。避免日本外交食言,防止俄國藉機挑釁。多數法官在強大壓力下,立場搖擺,同意尊重日本內閣的重判主張。
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司法歷練二十餘年,深知兩年前頒布的《明治憲法》雖規定司法獨立原則,但無奈日本行政權獨大,根基未深的司法權,隨時可能胎死腹中。此案動見觀瞻,一旦司法向行政示弱臣服,日後斷難有出頭一天。他馬不停蹄,來到大津,向七位法官痛陳利害。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挽狂瀾於即倒,成功說服下屬同舟共濟。
法官天職依法審判,日本司法能否獨立,在此一舉。他鼓勵法官:「既然法無明文規定,不能草率判處死刑。堅持原則,拒絕向政治壓力屈服。諸君,捍衛司法獨立,捨我其誰? 」
日本政府聞訊,立刻派出內務大臣西鄉從道與法務大臣山田顯義二人,聯手向法官遊說。沒想到,七位法官以司法獨立為由,拒絕在審判前,與行政官員見面。法務大臣山田顯義聞訊,七竅生煙,簡直不敢相信,平時溫文爾雅的法官居然敢如此「放肆」,破口大罵:「好個法官,居然如此無禮,豈有此理?」
公判前夕,5月25日,日本總檢察長三好退藏與法務大臣山田顯義,祭出「撒手鑭」,聯名發佈敕令,規定刑法116條可以進行擴張解釋。水來土掩,兵來將擋。法理功底深厚的兒島惟謙,挺身而出,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他微微一笑,《刑法》總則第三條白紙黑字,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新敕令無法適用於「大津」案,殆無疑問。兒島向法官表態,如判決曲解法律,身為負監督責任的大審院長,將辭職以答天皇,以謝世人。
驚天判決 餘波蕩漾
日本司法機關真能無畏無懼,堅持獨立審判嗎?全世界都在看。1891年5月27日,審判正式開庭,證據調查環節結束,三好檢察總長與川目檢察官相繼發言,以加害外國皇族與危害本國皇族相同為由,力主適用刑法116條;辯護律師谷澤與中山二人,針鋒相對,強調現行刑法並無加重處罰之規定,力陳其非。
重重壓力下,日本大審院特別庭毅然下判:被告津田三藏犯下《刑法》292條謀殺未遂罪,處以終身苦役。判決一出,司法獨立於行政權,初現端倪。日本行政機關,臉上如吃了一記響亮耳光。外交大臣青木周藏、內務大臣西鄉從道、法務大臣山田顯義三人,迫於插手司法不遂,東窗事發,相繼宣佈辭職,以示負責。
而事前態度強硬的俄羅斯,苦於國力日衰,戰爭準備嚴重不足,只能吞下苦果。借口皇太子尼古拉傷勢不重,日本天皇親自看望,日本政府多次誠懇道歉,居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悻悻地離開日本的尼古拉皇太子,只能私下痛罵:「日本人,真是一群東方的獼猴!」
後人讚揚兒島惟謙為日本司法守護神,為日本司法獨立奠定根基。他義正詞嚴告訴內閣首相松方:「下官非才,恭奉天皇任命為大審院長,職責所在,不管內閣如何討論和決議,其解釋如曲解法律精神者,斷不予以接受。」又表示:「不曲解法律,亦必另有其他維護國家利益之方略。立憲國家如欠缺法律之威嚴與正義,則必然失其存在意義。」 面對多位內閣大臣連珠炮似質問兒島惟謙:「若因此導致日本亡國滅種怎麼辦?」兒島惟謙拍案而起:「日本若因此而亡國,那就讓它亡國吧,至少世人將記得日本曾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
西方國家盛讚,後起之秀的日本,居然能做到司法獨立,讓人眼前一亮,難能可貴。高舉司法獨立大旗的日本,借勢與英法美等多國,修改不平等條約。此案對於日本司法權,最終擺脫行政權宰制操控,以及《明治憲法》引進的三權分立制衡得以落實,影響更為深遠。
一片讚美聲中,也有學者冷靜指出,本案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理應由案件發生地大津地方法院進行審判,卻由最高法院組成特別審判庭,逕行審理,與法不合。大審院院長兒島惟謙未親自參與審判,卻向主審法官發出裁示,也與司法獨立的精髓——法官獨立,存在不小差距。特別法庭多數法官,更是一度態度搖擺。至於刺客津田三藏本人,發監北海道釧路監獄,同年9月29日病死獄中。死因為急性肺炎,疑點重重,至今仍有人認為可能系政府謀殺。
大津案四年後,日本再度發生震動國際的暗殺案——清朝重臣李鴻章馬關遇刺,刺客小山半太郎,用手槍擊中李鴻章,導致李中堂面部受傷。暗殺事件連環爆,國際輿論交相指責。明治天皇大怒,下達敕語「嚴戒不逞」。首相伊籐博文秘派特使,要求將犯人判處死刑。但負責審理的山口地方法院的法官鶴岡琢郎,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韙」,依法將犯人判為無期徒刑。
法治成功,秘訣何在?
在幕府的長期統治下,日本國民習慣於專制余習,孤陋寡聞而不以為然,進退俯仰唯政府之命是從。不知權利義務為何物?日本司法,為何能在短時間內,取得如此成功?
原因無他,明治維新後,日本展開急行軍式的近代化開發,全盤西化,引進西方先科技、武器、文化,特別是法律思想及制度,功不可沒。
君不見,1869到1889年,學者尾佐柱猛統計,日本翻譯西方法律著作五百餘部。1870年,日本制度調查局江籐新平,命學者箕作麟祥翻譯《法國民法典》,甚至指示說:「盡快地翻譯,有誤譯也無妨。」大量法學名著改編進入中小學課本,權利、自治、自主思想深入人心,其來有自。
1871年,日本設置司法省,同年設立東京法院,1875年創立大審院。1880年,參照《法國刑法典》的日本《刑法》率先問世,首次確立罪刑法定主義,廢除舊律中罪名模糊的「不應為罪」。
1889年,明治天皇頒布日本歷史上第一部憲法,史稱《明治憲法》。1890年推出《行政裁判法》與律師法前身的《代言人規則》,1898年實施《日本民法典》,次年誕生《明治商法》,六法全書為標誌的法治體系粲然大備。
日本,從農民占總人口的80%,文盲比比皆是的落後農業國,到非西方國家中第一個趕超西方,世界輿論反響強烈。法國人驚歎:「日本人簡直像從路易十一時代,直接跳進羅伯斯庇爾時代,從鄉間小路突然進入鐵路時代。」英國人難以置信:「文明開化如此迅速,真是不可思議的國家,不可思議的歷史。」
日本前首相吉田茂,在《激盪的百年史》一書中,深情回憶大津案法官,懷著日本是法治國家的自豪感,充滿獨立精神作了他們認為是正確的事情。所奠定的司法獨立,終於開花結果。曾記否,日本檢察官與法官,聯手扳倒時任首相的田中角榮。多少日本高官議員,在司法面前,不得不鞠躬下台,甚至鋃鐺入獄。
時光匆匆,大津案距今正好一百二十年。以兒島惟謙為代表的日本法律人,風雨際會,為所當為,截斷眾流,發獅子吼,怎不教人感慨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