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阿拉伯帝國執行著什麼樣的政治體制?
除保持伊斯蘭教神權統治原則外,阿拉伯帝國吸收以巴比倫波斯文明國度的制度,形成一種伊斯蘭世界所特有的、政教合一的君主專制政體。
阿拉伯帝國的繼承製度既不同於中國的宗法制,也不同於西方的長子繼承製或是被某些地方所採用的幼子繼承製。穆罕默德生前並未規定伊斯蘭政權首腦的產生方式,但傾向於選舉制。阿拉伯帝國的最初四任哈里發也都是經統治集團選舉產生的。
但穆阿維葉利用其權勢,立己子為繼承人,從此建立倭馬亞王朝,開始了哈里發世襲制。然而這種世襲制的繼承人並沒有固定為前任哈里發的長子或其他親屬,在《古蘭經》和「聖訓」中也沒有根據。所以強有力的王子很容易找到理由,與其父輩所立的王儲爭奪哈里發寶座。
阿拉伯帝國的官制一般分三大區域—軍政官員、稅收官員、宗教官員。
地方官制在伍麥葉王朝時期倣傚拜占庭制度建設過軍區,在阿巴斯王朝時期倣傚波斯制度建立總督區和封國,不過大體的制度依然是以:總督(軍政官員)、稅務官、法官(專司穆斯林案件。非穆斯林由各自宗教領袖負責)為框架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