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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話題:你瞭解人格權嗎?

人格,既是指個人的道德品質,也是指人的能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資格。人格權是體現人格利益的民事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自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現代社會,人格權是人們賴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社會條件,法律在賦予人們人格權利的同時,也提供了相應的保護措施。

姓名權

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兩個部分,它是一個人區別於其他人的特定標誌。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依法改變自己姓名,並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其姓名的權利。姓名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公民有權決定或改變自己的姓名。每個人都有權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決定自己的姓名、筆名、藝名、別名等,任何人無權干涉。每個公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向戶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變更自己的姓名。

2、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人無權阻止。同時,公民也有權請求他人正確使用自己的姓名。

3、公民有權禁止干涉、盜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侵權行為。強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個姓名,強迫或阻止他人改變其姓名,或者未經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民事活動,這些都屬於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採取正當的方法制止上述行為,或者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他人不可侵犯的權利,主要包括肖像製作權和肖像專用權。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未經本人同意或以欺詐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常見的有:未經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製作商業廣告、商品包裝、印製掛歷、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於侮辱他人人格、打擊報復等目的,惡意損壞、醜化他人肖像的行為,或者出於不正當動機偷拍、翻英懸掛他人肖像的行為,也屬侵犯肖像權,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名譽權

公民的名譽,是有關該公民的道德品質、生活作風和其他素質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公民依法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

1、以語言、文字或動作公然侮辱他人。如當眾辱罵、毆打他人,非法搜身、傳播謠言詆毀他人等。

2、捏造、散播虛假事實攻擊、誹謗他人。如無中生有散播某某有生活作風問題,挾嫌報復,向有關機關誣告陷害他人等。

3、公開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損,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以致他人名譽受損等。

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其個人秘密的權利。我國現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一般把隱私權包括在名譽權中,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解釋》中明確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道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益,受害人可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

榮譽權

榮譽和名譽不同,它不是自然形成的社會評價,而是公民因自己的模範行為或特殊貢獻而獲得國家或社會組織的表彰及榮譽稱號。如勞動模範、「十佳」青年、「三八」紅旗手等等。榮譽權是榮譽稱號的獲得者依法保護其榮譽稱號不受非法剝奪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由此可見,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如榮譽稱號獲得者有犯罪行為或其他與其身份不相稱的行為,以欺騙手段獲得榮譽稱號等)可以由有關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外,任何個人和組織非依法定程序,擅自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沒收公民的榮譽證書、獎章和獎勵,都屬於侵犯公民榮譽權的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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