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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某是不幸的,剛到一公司工作4天,就在送貨途中遭遇車禍;然而更不幸的是,在他受傷後2小時內,現場的交警竟無法採取有效措施搶救,眼睜睜看著他因流血過多而死去。
28日上午,就是否有作為問題,韓的家人與萬寧市交警大隊代理人在法庭上展開激烈辯論,並要求警方賠償25萬餘元。
誰來救救我」
韓的家人在訴狀中稱,2004年11月12日晚,剛到一公司上班才4天的韓某,受公司委派從海口送貨至三亞。23時30分,當送貨車至東線高速公路122公里處時,發生故障,停靠在緊急停車帶上。當韓某一行4人下車查看時,魏某駕車從後面撞上大貨車,致使大貨車變向,將韓某頂至路邊護欄,而貨車腳踏板又插進韓某腿部,使其不能動彈。韓某在受傷後長達2小時內未能得到事故現場交警的及時搶救,他在「誰來救救我」的不停呼喊聲中痛苦死去。
韓某的家人認為,萬寧市交警大隊雖趕到事故現場,但只是丈量、勘驗現場,而未履行法定職能,積極搶救傷者,在有多種方式和方法可以將傷者取出的情況下,並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使當時僅腿部受傷的韓某最後悲慘死去,故要求交警大隊賠償各種損失25萬餘元。但萬寧市公安局隨後作出決定不予賠償,雙方最後對簿公堂。
作為還是不作為
萬寧市人民法院今天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針對萬寧市交警大隊是否作為問題,死者家屬和警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萬寧市交警大隊在法庭上辯稱,他們接警後,於15分鐘後到達現場,並沒有誤警。而且,他們在現場採取了拖車和吊車的措施,雖然用時2個多小時,但當時也想不出更好的辦法。
韓某的家人及代理人認為,有證據表明,交警趕到現場時,已費時17分鐘,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警。況且從事發現場到最近一個修理點,僅需13分鐘時間,完全可以氣焊切割救人。再者,當時警方也可拆除護欄或踏板,將夾在其間的韓某救出,並不需費多大的勁。實在不行,還可請當地消防部門派員聯動,可這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交警並沒採用,直到2小時又20分鐘後,才等來吊車把人拽出,可已錯過最好的搶救時間。交警大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的法定義務,完全是行政不作為,最後導致韓某在呻吟中痛苦死去。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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