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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惹李毅中發怒的山西省臨汾市洪洞“12·5”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責任單位和19名責任人被提起公訴。發生在2007年歲末年終的這起事故,導致105名礦工死亡,成為2006年以來最大的一次礦難,這怎能不讓李毅中震怒。
權威數據顯示,從2006年以來,全國的安全生產狀況就“趨於穩定”,2007年1至11月,全國的安全生產事故比2006年同期下降了13.8%,多數行業領域安全狀況好於以往。但李毅中在各種場合的講話中,仍不敢輕言成績。
循著李毅中在2007年不同場合發表的富有個性的經典“語錄”,一條清晰的安全生產工作軌跡呈現在人們眼前。
先潑一盆“冷水”
[原聲回放]“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處在生產安全事故的‘易發期’,安全生產總體穩定、趨於好轉的發展態勢與依然嚴峻的現狀並存。必須認清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看到潛伏的危機和存在的差距,警示高懸、警鐘長鳴,居安思危、言危思進,堅決防止和糾正盲目樂觀、麻痺鬆懈情緒,保持清醒頭腦和高度警覺。”
——李毅中2007年元旦
“警示高懸、警鐘長鳴,居安思危、言危思進”是李毅中2007年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2007年的第一天,李毅中就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公開發表新年獻辭,把2007年的安全生產工作主題定為“落實年”和“攻堅年”。
李毅中解釋說,落實年,就是要在抓落實上繼續狠下功夫,把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在安全生產工作上已經作出的決策部署,已經明確的方針原則,已經出台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實處、見到實效。攻堅年,就是要深化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加快解決煤礦安全生產“第一殺手”和“重災區”問題。
“要在抓落實上狠下功夫。”李毅中還特別強調,要完善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嚴肅追究事故責任,查處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
2007年,安全生產工作正是圍繞著“落實”與“攻堅”拉開了帷幕。
整個1月份,國家安監總局召開的大大小小的會,都是在向各地及有關部門灌輸“落實”與“攻堅”的理念。
“落實”和“攻堅”工作便首先從2006年延續下來的煤礦整頓關閉這塊難啃的“硬骨頭”下手。
從2007年1月29日至2月11日,國務院安全生產辦公室牽頭,組織開展了對煤礦安全生產和整頓關閉工作的督察。當時共分成10個組,對河北、山西、黑龍江等10個省市展開。重點針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技改煤礦安全工作以及事故查處及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2月9日,李毅中率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第一督察組到達陝西。在陝西銅川松山煤礦督察時,李毅中在現場給督察組介紹情況的生產副礦長出了幾道題。李毅中問他,礦井平常瓦斯濃度多少?他想了半天最後說0.0024。李毅中沒動聲色:“你是不是搞錯了,那是一氧化碳的允許濃度,怎麼用到瓦斯上,這不是張冠李戴嗎?”李毅中接著又問,瓦斯爆炸極限是多少?這位副礦長又想了半天,還是答不出來,最後說了個0.6(正確答案是5%至15%)。
李毅中沉下臉問旁邊的煤炭局長、煤監局長:“當地培訓的礦長都是這個水平嗎?這種礦長能把礦管好嗎?把他的礦長資格證扣掉,春節後給他培訓,考試合格後再發給他。”李毅中最終還是惱了。
而“落實”與“攻堅”的頭一仗小有收穫。2007年1至3月份全國沒有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22.8%和15.6%。
但李毅中還是提醒大家:“煤炭價格繼續走高,受利益驅動,一些已關閉小煤礦死灰復燃;整頓關閉、資源整合工作進展緩慢。一些地方對事故處理不嚴、責任追究不力。”
痛斥瞞報事故者
[原聲回放]“現在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任何事故、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沒有藏身之地。事故發生在地下800米,可能地上看不到。有的礦主存在僥倖心理,好像瞞就瞞住了,逃跑就銷聲匿跡了。有群眾的監督、媒體的監督,法網恢恢,瞞不住、逃不掉。”
——李毅中在學習貫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座談會上的講話
就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過程中,國家安監總局接到舉報並調查發現,2007年一季度,山西、河南、遼寧等省接連發生了多起瞞報重大煤礦事故的事件。
針對這些事故瞞報事件,李毅中主持召開全國安全生產視頻會,毫不客氣地痛斥道,瞞報事故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一些不法業主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膽大妄為、鋌而走險,試圖隱瞞真相、逃避責任;個別公務人員不能履行職責、失職失察,甚至喪失立場、參與瞞報。由於瞞報,延誤了搶救遇難人員的最佳時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更嚴重損失。
瞞報事件引起了黨和國家的重視。
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嚴肅查處瞞報事故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報》,通報了5起瞞報事故。
10天後的4月9日,國務院就出台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條例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明確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4月28日一大早,李毅中在出席學習貫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座談會時顯得格外興奮。“今天早上我在網上看到一個消息,我感到很振奮。3月18日山西晉城苗匠煤礦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事故瞞報、礦主逃匿,最後群眾舉報、媒體舉報……今天是4月28日,40天就有了結果。”
原來,4月27日,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佈了對晉城苗匠煤礦“3·18”瓦斯爆炸事故22名責任人的審判結果。煤礦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王建軍被判無期徒刑,礦長、主管副礦長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李毅中的興奮是有原因的,早在2006年5月18日,大同左雲透水事故,死亡56人卻只上報了5人,瞞報了51人。當時大同市的某區法院審理,開始判得輕,有判兩年、三年、緩刑的,還有監外執行。後來省市人民法院啟動了糾錯機制,重新審理,最終副鄉長被判12年,礦主被判16年。
早在2005年4月到6月,全國人大執法檢查組給國家安監總局提的意見就是“理不直、氣不壯、腰不硬,刀不快”,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判決,虛刑多,實刑少。當時刑法中就沒有事故瞞報這個罪名。
“現在應該說我們手裡利劍在握,關鍵是怎麼去執行、怎麼去落實,用這把利劍依法治安、重典治亂,建立安全生產的法制秩序。”李毅中說。
李毅中所說的“利劍”就是國家兩年多來出台的一系列針對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關注下,安全生產的法制建設日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台。
在行政方面,最有力的有兩個。一是2005年9月《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其著眼點放在事故之前的預防,對預防中失職、不負責任的給予行政處罰;第二個就是2007年出台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在紀檢監察方面,監察部和國家安監總局2006年共同發佈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07年中紀委發佈的《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規定,直指頭戴“烏紗帽”的官員。
而在立法、司法方面,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九條進行了補充修訂。原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罪最多判7年,現在有一條,如果情節惡劣,最少判5年,也就意味著有期徒刑可以到15年。在第一百三十九條增加了瞞報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公佈的《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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