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兩場世紀大審判的比較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兩場世紀大審判的比較

世界歷史雜談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兩場世紀大審判的比較

 歷史不可忘卻。一個銘記歷史的國家,才是清醒、成熟並知道如何正確前行的國家。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紀念這一重要的歷史時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不僅是為了牢記空前慘烈的世界大戰的深刻歷史教訓,也是為了珍愛和平維護戰後的世界秩序。然而,總有一些人患有歷史健忘症,尤其是日本安倍內閣上台以來,歪曲篡改歷史,為軍國主義招魂,解禁集體自衛權、推行新安保法、修改和平憲法等行徑,值得引起人們的警惕。唯其如此,回顧和思考戰後對發動世界大戰的元兇進行清算的兩場大審判,即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更顯必要,因為審判記錄的每一頁每一字,都記錄著他們的纍纍罪行,並揭露得淋漓盡致、鐵證如山,是任何人否認不了的。

  在戰後如何處理戰犯問題上,當時是存在不同看法的。有人主張對戰犯施以報復,比軟弱和煩瑣的法律審判更加簡單可行,蘇聯和英國不少人主張把這些戰犯槍決、活埋或流放,就連丘吉爾首相也有過這種想法。但弗朗西斯·比爾德教授給羅斯福總統寫了一封信,認為一次審判的歷史意義,要遠大於一場報復性屠殺,能最大限度贏得時代公眾的支持,並且贏得歷史的尊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也呼籲進行一次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後來同盟國正是這樣做的。

  紐倫堡審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進行,選擇紐倫堡富有寓意,因為它被稱為納粹黨黨代會之城,1935年又在這裡通過了迫害猶太人的紐倫堡法案。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對24名(缺席2人,實為22人)德國納粹首要戰犯進行審判。法庭在一年內先後開庭216次,以大量確鑿的證據指控上述戰犯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多項罪名。1946年9月30日,法庭宣讀了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判處戈林、裡賓特洛甫、凱特爾等12名戰犯絞刑,無期徒刑3人,其他幾人分別判20年、15年和10年有期徒刑,巴本等3人被判無罪。

  東京審判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原日本軍部舉行,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28名甲級戰犯(缺席3人,實為25人)進行審判。兩年半的審判中先後開庭818次,法官內部會議131次,出庭證人419人,779人提供書證、物證達4336件,審判英文記錄達48412頁,判決書長達1231頁,最後判處東條英機、廣田弘毅、松井石根、土肥原賢二等7人絞刑,16人無期徒刑,其他人被判有期徒刑。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稱得上是空前的世紀大審判,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其一,這兩場審判是世界歷史上第一次對發動世界大戰的戰犯進行公開審判,其規模之大、時間之長、動用人力物力之多、影響之巨大都是空前的。其二,審判以大量人證、物證、書證等無可辯駁的確鑿證據,宣判了法西斯首要戰犯的罪行,把他們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徹底清算了法西斯主義的滔天罪惡,對根除法西斯主義起到積極作用。其三,兩場審判都以破壞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對被告進行起訴,大大拓展並豐富了國際法的空間和內容,警示那些肆意挑起侵略戰爭的罪犯,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四,兩場審判對維護戰後世界和平與國際秩序產生了積極影響。值得一提的是,以梅汝璈大法官為首的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東京審判,他們日夜奮戰、據理力爭,為這場審判的正義、公正和成功作出了貢獻。正如著名教育家顧毓琇贈言所說:「代表四萬萬五千萬中國人民的千百萬死難同胞,到侵略國首都來懲罰元兇禍首,天下之壯烈事,以此為最。」

  這兩場審判,雖然審判的具體對像不同,紐倫堡審判的是歐洲戰場罪魁、德國納粹的首要分子,東京審判的是中國和太平洋戰場的禍首、日本軍國主義甲級戰犯,但性質完全一致。兩場審判有許多相同之處。首先,審判的法律依據相同,具有無可懷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人曾質疑這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單方面審判,故而是不公正的。這顯然是荒唐的。因為被告的罪行確定無疑,而審判他們的法庭的設立是合理合法的。早在1943年召開的莫斯科三國外長會議上,就宣佈「犯下暴行的戰犯將被押解回犯下罪行的國家加以懲處」。同年10月,成立戰犯罪行調查委員會。在《開羅宣言》中指出:「三大盟國之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之侵略。」1945年雅爾塔會議公報中宣佈:「要使一切戰爭罪犯受到迅速和公正的懲辦。」其後,在波茨坦會議中三國首腦簽署議定書,其中包括設立軍事法庭等條款,這就是後來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設立之依據。同年8月8日,締結懲處軸心國戰犯的協定,史稱《倫敦協定》,有20個國家加入,規定了軍事法庭設立之目的、機構、管轄權等;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10條規定:「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和消滅國家,但對戰罪人犯……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此後又公佈了歐洲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以上國際條約、聲明、議定書都具有國際的法律效力,表明這兩場審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被侵略國家和人民意志的體現。其次,兩場審判應用的法律體系相同,都是英美法律體系,被告都配有辯護律師,東京審判中除有日本律師外,還給每位被告配了美國律師;都需要有人證、物證、書證,並與罪刑法定原則相符才能定罪。這都說明被告的權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審判是公開公正的。再次,戰犯被定訴的罪名亦相同,都以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起訴,這是戰犯的共性和特性,與一般刑事犯有很大差別。另外,這兩場審判都具有廣泛的國際性,繼續保持著戰時盟國的合作,紐倫堡審判有美蘇英法等國參加,東京審判除中蘇美英還有印、菲、荷、比等11國參加,這在世界歷史上也是罕見的。其中雖有矛盾和鬥爭,但合作是主流,兩場審判的結果和影響都是積極的。

  這兩場審判也有不同和差異之處。首先,紐倫堡法庭的設立和相關事項,都是按照美蘇英法等四國平等的原則,均由平等選舉和表決產生的;相比而言,東京審判的大法官和首席檢察官都是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任命的。其次,紐倫堡審判宣判了納粹德國的政治領導集團、秘密警察、黨衛軍等為非法犯罪集團,東京審判則沒有涉及政治集團;有關國家元首責任問題,紐倫堡審判中根據憲章第七條規定:「無論國家元首或政府各部之官吏,均不得免除責任或減輕刑罰之理由。」然而,東京審判沒有涉及或者說故意迴避了國家元首問題,從而使天皇制得以保留。另外,紐倫堡審判中除巴本、沙赫特等被判無罪外,整個審判都是比較嚴肅和恰當的。相比而言,東京審判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例如,對參與戰爭的財團沒有觸動,如川、巖畸、中島、籐原、池田等均免於受審,有的即使逮捕了,隨後又被釋放;除28名甲級戰犯外,還有多名在中國犯下滔天罪行的戰犯,如西尾壽造、多田駿、岸信介、賀屋興宣等,在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籐章等7人被處以絞刑的第二天,就被麥克阿瑟下令釋放,岡村寧次更是逍遙法外,實施人體活體試驗和細菌戰的731部隊也受到美國的庇護;重光葵、梅津美治郎等雖罪行昭昭卻都被輕判,1950年3月7日「第5號指令」後,一些服刑的甲級戰犯被釋放。重光葵、岸信介等重返政壇。更為可笑的是,有些戰犯的辯護文書有的竟來自美國國務院,甚至還有馬歇爾的署名。被判處絞刑的廣田弘毅和土肥原賢二等人的上訴書,竟然送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甚至還以5:4同意上訴。以上這些表明,東京審判遠比紐倫堡審判不徹底和缺乏嚴肅性。造成這一缺陷的原因,顯然是由於國際形勢發生變化,東京審判拖的時間長達兩年半之久,那時冷戰已經開始,美國拋出了杜魯門主義、馬歇爾計劃、對蘇聯實行喬治-凱南提出的遏制政策,美國加速扶植日本,因而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種種包庇,產生了上述諸多缺陷。

  歷史是最好的清醒劑和啟示錄。回顧和思考這兩場世紀大審判,可以看到,德國勇敢地正視、反思歷史,採取悔罪、賠償等實際行動,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諒解;而日本右翼政客卻一直歪曲和否認侵略歷史,不認罪、不道歉、不賠償,在右傾化道路上越走越遠。究其原因,與東京審判的不徹底性有著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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