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賄賂?還是訛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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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賄賂?還是訛詐?

勺海公司最新的一項關於性騷擾的調查表明,在被抽查的200名北京市民中,曾遭遇過性騷擾的女性,在被訪的120名女性中占71%。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性騷擾的比例是很高的,但最終走上法庭的卻少之又少。為什麼?大概有兩個原因。第一,與國人的文化心理有關,性騷擾實在擺不上檯面,如果贏了,在心理上,卻是輸的,性騷擾官司沒有贏家。二,性騷擾極難取證,誰也不能保證事實上受害的一方必定勝訴。倘沒有鐵板釘釘的證據,極有可能被對方以侵犯名譽權反訴——「餓死事小,敗訴事大」。

關於性騷擾,民間有個更形象的說法:吃豆腐——一個多麼富有想像力的比喻,而在文學作品裡,那些漂亮的女人,也常被稱為豆腐西施———是的,美麗的女人與豆腐之間還真有一些共同點:白白的皮膚,光潔而有彈性,心靈細膩,溫潤如玉……

現在,有一塊「北京豆腐」憤怒了,將對方告上了法院。如果僅僅是告上法院到也罷了,關鍵是,她遞上狀子之後,在不同場合頻頻接受媒體採訪。其實,接受媒體採訪也沒有什麼,只是讓我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她把一些本該在法庭上展示的證據向記者們說了。由此我擔心的是,那些原本軟弱的「豆腐」們一旦憤怒起來,會不會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由先前的忍氣吞聲變成現在的逮著機會就渲染?我並不是擔心她們向媒體展露更多的該展示或者不該展示的證據———說句實話,我真同情她們,性騷擾畢竟不是被狗咬,會留下傷痕或牙印可作證據。但,借助於媒體,無異於向法院施壓,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辦案人員的壓力。「豆腐」們憤怒之後,媒體在性騷擾案件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是一窩蜂地搶新聞,「性」致勃勃造勢?甚至對當事人進行某種啟發?還是保持某種公正性,回答當然是後者,但是,這種公正性又如何在尺寸上進行把握?

近日,全國婦聯有關人士表示,性騷擾將被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此,我舉雙手贊同,只是,這樣做似乎只保護女性的權利,那麼,男人權利誰又來保護?女上司就能對男下屬騷擾嗎?如此說來,在法律還未對性騷擾做明確的規定之前,在一些公司的企業管理規章中,就應該先相應地寫入防止性騷擾的條例,並拿出處罰辦法,總之,要把對人的價值和權利的尊重寫進去。

當然,你也千萬別指望法規真的就能大大降低甚至滅絕性騷擾這種現象,我敢打賭,只要利比多存在,性騷擾就會存在。不過,還要加上一句:與性騷擾有關的,除了利比多之外,利益也不能不考慮進去,自從盤古開天地,三皇五帝到於今,不知有多少人是靠開發自己身體資源,才得到了這樣那樣好處的。正因為性騷擾太難於取證了,所以,也不排除某些人跟你玩這種捕風捉影的遊戲,雖然現在社會寬容多了,但一句「作風不好」,依然可以變成你人生路上的暫停鍵。

我們都應該知道的一個常識是:性騷擾既可以變成性賄賂也可以變成性訛詐——這不是我的小人之心,實在是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來源:青年時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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