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鳥時代是什麼時候建立的?飛鳥時代的政治舉措有哪些?
飛鳥時代,(日文: )約始於公元593年,止於遷都平城京的710 年,上承古墳時代,下啟奈良時代。
此期以政治中心為奈良縣的飛鳥地方(即當時的籐原京)而得名,較為重大的事件有聖德太子改革、大化改新等。
分前期、中期和後期,前期為593年-645年,蘇我專權時代;646年-672年,為曲折發展時代,在位的天皇受到了左右兩方勢力的壓力,在先進與反動的方向中進退維谷;673年-710年,日本朝著盛世前進,最終到達了盛世--奈良時代。
古朝改革
6世紀初,武烈天皇去世後,缺乏皇位繼承人,大伴金村從越前迎來男大跡王繼承皇位,他就是繼體天皇。
當時,在朝鮮半島,新羅、高句麗的勢力擴張,威脅百濟,並使日本在朝鮮南部任那發展勢力的半島經營策略陷於窘境,另一方面,導致大批大陸移民的流入。
在國內,皇室在統一國土後,不斷霸佔地方貴族的領地,擴大自己的屯倉,並將侵略朝鮮的軍事負擔強加在他們身上,皇室和地方貴族間的矛盾不斷激化。侵朝戰爭給人民帶來災難,引發了人民的反抗。
6世紀中葉以後,部民制已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開始瓦解,部民紛紛逃亡。朝廷內部新舊勢力之間的鬥爭日益加劇。
在 6世紀初,在朝廷中握有實權的大伴氏曾因主張把任那四縣割讓給百濟而受到攻擊,從而失去政治勢力,物部氏和蘇我氏取而代之。物部氏是朝廷掌握軍事的貴族,是維護原有統治方式的守舊勢力。蘇我氏從5世紀後半葉起,在朝廷中掌管財政,勢力逐步擴大。蘇我氏與大陸移民的關係密切。
當時,蘇我氏是積極吸收外來思想和文化的進步勢力。當百濟聖明王獻給日本朝廷佛像和經論時,蘇我稻目積極主張崇佛,力圖通過崇拜佛教來代替氏神的信仰,以統一全國的思想,加強皇權。物部尾輿則主張信仰原來的氏神,以維護氏姓制和部民制,堅決反對崇佛,於是兩派間圍繞崇佛與排佛展開了激烈鬥爭。
587年,用明天皇(585-587在位)死後,以皇位繼承問題為契機,蘇我稻目之子蘇我馬子和物部尾輿之子物部守屋之間展開了殊死搏鬥。最終,馬子討滅守屋取得勝利,物部氏滅亡。打敗物部氏之後,蘇我馬子立泊漱部皇子為天皇,即崇峻天皇(587-592在位)。崇峻天皇不甘心成為蘇我馬子的傀儡,曾指著獻上來的野豬說:"何時如斷此豬頭,斷朕所嫌之人。"蘇我馬子聞言大驚。
592年,蘇我馬子唆使東漢直駒刺死天皇。為了獨攬朝政,同年12月,馬子推舉外甥女炊屋姬繼位,是為日本歷史上第一位女帝--推古女皇(592-628在位)。翌年,即593年,天皇立用明天皇遺子廄戶皇子為皇太子,並"錄攝政,以萬機悉委"。後來世人因廄戶皇子聰慧,治政英明,稱其為聖德太子。
聖德太子系用明天皇嫡子,《日本書紀》稱他"生而能言,及壯有聖智,一聞十人訴,以勿失能辯",具有能吏的素質。他師從高麗僧惠慈學佛教、百濟博士覺哿習儒學,自幼受到大陸思想文化的熏陶。
聖德太子執政之初,朝廷正處在內憂外患之時。所謂外患,中國結束了長期分裂的局面,建立了統一的封建集權國家隋朝;在朝鮮半島,漸趨強大的新羅,佔據漢江、洛東江流域,並在吞併任那(日本在朝鮮的據點)之後,與日本的關係急劇惡化。所謂內患,氏姓、部民制度弊端畢現,以蘇我氏為代表的豪族勢力尾大不掉,皇室勢力單薄。聖德太子試圖建立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體制,挽救社會危機,為此實行了一系列改革。
憲法17條
憲法17條也制定於604年。《憲法》力圖從思想理論上規定人與人之間不同的社會地位和權利義務,同時通過吏治達到民治,規定了君權的崇高性。《憲法》的內容含有中國儒、法、道諸子百家及佛教思想,特別是儒家思想。儒家的"三綱"、"五常"是《憲法》的核心思想。《憲法》提出"承詔必謹,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國靡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為主。"其用意在於提高皇權,壓制氏姓貴族的勢力,建立君主專制王朝。《憲法》提出要給百姓以必要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如"勿斂百姓";"農桑之節,不可使民"等,以消弭人民的反抗。
獨興佛教
提倡佛教佛教的眾生平等,因果報應,生死輪迴、涅盤等教義,要求民眾安於現狀,追求來世。推古王朝通過振興佛教以達到樹立全國共同崇拜的宗教,來削弱氏姓貴族的勢力,提高皇權。
594年朝廷曾下詔"興隆三寶",憲法17條中也規定了"篤敬三寶"。聖德太子帶頭建立斑鳩寺(法隆寺的前身),親自在宮中講解佛經,又撰寫《三經義疏》。國內出現了競造佛寺的局面。
624年,全國建立寺院46所,僧尼人數達到1300餘人,其中僧816人,尼569人。
編纂史書
620年開始撰寫《天皇記》、《國記》及《臣、連、伴造、國造180部並公民等本記》等歷史書。編撰這些史書的目的主要在於提高皇室的尊嚴,加強國家觀念。這些書後來大部分散佚。
聖德太子的改革,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壓制了氏姓貴族的勢力,提高皇室的地位,為後來建立中央集權制奠定了思想基礎。聖德太子的改革是大化改新的準備和先聲。但聖德太子的改革是極不徹底的。冠位制是在沒有廢除氏姓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且只在畿內及其周邊地區的中下級貴族中實行。憲法17條作為訓誡,只能起到教化作用,沒有更大的約束力。更主要的是沒有觸動當時社會癥結的部民制,所以削弱氏姓貴族勢力,提高皇權是極為有限的,更不可能解決國內的階級矛盾,挽救社會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