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謨拉比時期,古巴比倫王室佔有的土地分為哪三類?
世界的東方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出現了人類最早的奴隸制國家,並有了先進的鑄造技術。大約在公元前2250年左右,居住在這裡的蘇美爾人創造了先進的文明,不僅發明了文字即楔形文字,使兩河流域進入有文字記載的歷史時期,還發明了適合書寫的工具—「泥板書」。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公元前2006年,阿摩利人顛覆了烏爾第王朝,建立了巴比倫王國,在兩河流域(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安了家。兩河流域肥沃的土壤,高度的文明為阿摩利人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之後的幾百年間,馬裡、伊新、拉爾薩等城邦相繼建立了起來,直到前1792年漢謨拉比即位才有所改觀。
古巴比倫時代各城邦的政治制度與蘇美爾阿卡德時代及烏爾第三王朝不同。漢謨拉比統一後,建立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國王獨攬政治、軍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權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
漢謨拉比時期王室佔有的土地分為三類:
一、「供養(維持)宮廷之田」——以供職為條件所授份地,以納賦稅(納貢)為條件所授份地。以供職為條件領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業代理人、高利貸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魯以服軍役而領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兒子繼承,但仍以服軍役為條件;拒絕或僱人代其服軍役者處死刑。
二、「納貢人」——指領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納賦稅(納貢)為條件的份地的人,他們受王室的剝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買賣、抵押或傳於女繼承人。
三、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倫社會還存在神廟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漢謨拉比法典和考古發現的契約文書及其他文獻材料證明:私有土地占相當數量,土地租佃和僱傭關係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園、菜園的地租為收成的2/3。
土地價值隨灌溉用水的供應情況而異,有的供應灌溉用水的園圃地租高達收成的3/4。高利貸業甚為活躍,神廟和酒店同時經營高利貸業。高利貸業的活躍促進債務奴役制的發展。
債奴被稱為基薩圖。在家庭和婚姻關係方面,還保存父權和夫權的家長制殘餘。父家長可將其妻或子女賣為奴隸或使之變為債奴,子女須為其父家長殺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債務奴役制的發展導致債務人的反抗。漢謨拉比之後即爆發了反債務奴役的鬥爭,導致國王發表解負令,這也是古巴比倫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