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是如何發展的?羅馬法的彙編階段是什麼時候?
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貫穿了整個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歷史時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公元212年,羅馬帝國發生了一件大事,皇帝卡拉卡拉頒布敕令,帝國境內所有自由民都可以獲得羅馬公民權。這意味著帝國境內自由民之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了,自由民內部的私人平等局面開始出現。結果就是原來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了實際意義。因此從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頒布敕令到查士丁尼去世,正值羅馬統一法時期,同時也是羅馬法發展的最後階段。統一法將公民法與萬民法這兩大法律體系統一為一體。
由此,羅馬法的發展從創新階段進入彙編階段。
羅馬帝國時期法典編纂工作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羅馬帝國是一個以奴隸主階級為統治階級的奴隸制大帝國,皇帝出口之言,例如命令、敕令等即是金科玉律、國家法律,具有無上權威。皇帝為了加強統治,發佈了大量的命令,這些命令既數量眾多又龐雜,對於這些命令加以整理就成為當務之急,尤其是當奴隸主階級利益遭到威脅時,更加需要以固定形式制定出反映奴隸主階級意志的現行法。
此外,伴隨著帝國經濟繁榮,財產關係日益複雜,商業契約逐漸增多,這些新情況要求法律給予保證和調整。
哈德良不僅文治武功、享譽天下,而且在法律彙編方面也頗有建樹,他是第一位從事這項工作的帝國元首。哈德良不是空談家,而是一名真正的實幹家。公元130年,哈德良命令著名法學家猶利安務斯組織一個委員會,負責整理修訂現有的行政長官告示,隨後頒行天下,這就是著名的《猶利安努斯救令》或《永久救令》。無疑,哈德良開了一個好頭,此後的法律彙編工作更加受到皇帝們的重視。公元3世紀後,羅馬陸續出現了《格列哥裡安法典》和《赫爾莫格尼安法典》。公元5世紀30年代末期,狄奧多西二世在君土坦丁堡頒布《狄奧多西法典》,共16卷,它包括公元4世紀初以來的皇帝法令,是對以前法典的一次修改和補充。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但是法律彙編工作並沒有停止,而是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羅馬帝國法律發展史上最大規模、最系統化的法律彙編是由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進行的,他也因為此功績而名垂青史,成為法律發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
查士丁尼是羅馬歷史上非常有作為的一名皇帝,他在位38年,功績顯赫。
他認為:「皇帝的威嚴不但需要以武器來裝飾,而且需要用法律來武裝,以便無論在戰爭時期還是在和平時期,總能公正地治理國家;羅馬的元首不但是對敵作戰的勝利者,而且還能通過法律這一途徑消除欺詐不義者;元首既是虔誠的法紀伸張者,又是征服敵人的勝利者。」以管窺豹,查士丁尼對於法律的重視程度由此可見一斑。查士丁尼上台後所做的兩件事值得大書特書:其一是在西方發動大規模戰爭,力圖再次征服西方已經失去的土地,重新統一羅馬帝國,重現帝國輝煌;其二是在國內積極從事法律的編暴和法制建設工作。
這兩件事可謂是一文一武,相得益彰,展現了查士丁尼非凡的魄力和嚴謹的法治精神。
公元528年,即查士丁尼登基的第二年,他就任命了法學家特裡波尼阿努斯組成了一個十人委員會,負責法典編纂工作。他要求編委會收集自哈德良皇帝以來歷代皇帝所頒布的救令,刪除重複、矛盾和不合時宜之處,然後按照時間順序將剩餘部分彙編成冊。歷時一年,該法典於公元529年正式頒布生效,名為《查士丁尼救法彙編》,但是該法典只行使了5年,而那些未編入該法典的敕令,則失效了。公元534年11月16日,查士丁尼又頒布已經修改過的
《查士丁尼救法彙編》,於同年12月29日生效。這就是我們現在能夠看到的這部法典,其內容保存了自從哈德良以來諸皇帝頒布的大約5000項救令。
後來,查士丁尼又命人編訂了《法學總論》。
《法學總論》中有許多精闢的原理,閃爍著古羅馬文明深邃、理性的光芒,為後世法學原理奠定了堅實基礎,使得後世法學家們奉為主臭。例如,公民之間人人平等;在事實不能確定時,按無罪推定執行;凡在開始時便錯誤的,不能隨時間推移而變為正確;不能按人的思想定罪;每人對他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後果,不能強制任何人為他人承擔罪責。其後,查士丁尼還完成了具有立法效力的欽定教科書《學說彙編》的編寫工作,對於羅馬法在帝國的推廣和運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