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五國條約在哪兒簽訂的?安政五國條約的結果及影響
1858年7月29日,日本與美國兩國的全權代表簽訂了《日本國美利堅合眾國修好通商條約》(《江戶條約》)接著又與英、俄、法、荷四國以日美條約為藍本分別簽訂了修好通商條主持簽訂安政條約的井伊直弼約。因為當年是日本的安政五年,所以將這五個條約合起來稱之為安政五國條約。這五個條約除與美國簽訂的外,包括:《日本荷蘭修好通商航海條約》《日本國魯西亞國修好通商條約》《日本國大不列顛國修好通商條約》《日本國法蘭西國修好通商條約》。
簽訂條約
1858年1月25日,日本方面的全權代表下田奉行井上清直和目付巖瀨忠震在美國代表哈里斯的住處即蕃書調所,開始了簽訂條約的談判。期間雖然還發生了攘夷派暗殺哈里斯未遂的事件,直到2月25日,連續談判了14次,終於議定了《日本國美利堅合眾國修好通商條約》14條及貿易章程6款,只等待簽字。其內容是:1互派公使、領事,並承認其國內旅行權;2神奈川自1859年7月4日、長崎自7月4日、新瀉自1860年1月1日、兵庫自1863年1月1日分別開放,下田港則停止開放。此外,江戶自1862年1月1日、大阪自1863年1月1日開放為商埠,承認外國人的居住權和房屋租賃權;3允許自由貿易:"雙方國民買賣物品,一律不受限制;對支付方式等,日本官員概不干預;對於日本人買賣或攜帶購自美國人的商品,不加妨礙";4制定協議關稅;5禁止鴉片貿易;6規定兩國通貨同種等量交換;7制定外國人遊覽規章;8承認領事裁判權;等等。條約議定後,由於幕府要取得天皇的敕許,同時由於國內攘夷派的反對,一直拖延沒有正式簽訂。1858年7月間,美國軍艦開進下田,傳來英法聯軍已戰敗清朝和簽訂《天津條約》的消息。幕府當局受到了震動。哈里斯擔心英法兩國趁戰勝之餘威來日本,在美國之前與日本簽訂通商條約,乃強烈要求日本在已經議定的條約上簽字。日本全權代表和海防掛都認為這是簽約的好機會。井伊直弼雖仍拘泥於未得敕許而遲疑不決,但形勢卻迫使他不得不做出決斷。29日,日美兩國全權代表終於簽訂了《日本國美利堅合眾國修好通商條約》。1860年5月18日日本使團在華盛頓覲見了美國總統布坎南,同時在華盛頓批准交換了該條約。
通商條約
《日本荷蘭修好通商航海條約》:1858年8月18日,日本全權代表與荷蘭使節寇帝斯締結。1860年3月1日批准交換。
《日本國魯西亞國修好通商條約》:與俄國使節普提雅廷於1858年8月19日簽訂,1859年8月8日批准交換。
《日本國大不列顛國修好通商條約》:1858年8月26日與英國使節額爾金簽訂,1859年7月11日批准交換。
《日本國法蘭西國修好通商條約》:與法國使節葛羅於1858年10月9日簽訂,1859年9月22日批准交換。
結果及影響
安政五國條約在"親善"、"友好"的名義下把日本置於半殖民地的地位。
首先,它使西方列強對日本的殖民掠奪合法化。幕末日本基本上還是落後的封建小國,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以赤裸裸的武力強迫日本開國,把日本變成其市場和原料供給地。正如培理供認的那樣:"要使弱小的半開化的日本人實行通商貿易,和平的方式不行,就必須使用武力"。從此,歐美國家對殖民地一貫實施的經濟掠奪和政治枷鎖便緊緊加於日本人民頭上。
第二,日本被迫承認西方國家在日本享有領事裁判權。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可以不服從日本的法律,不受日本法庭的審判。日本喪失了國家對外僑的司法權。
第三,日本被迫接受協定關稅制。各約附則中規定日本的關稅率必須同締約國協商制定。日本出口稅按照歐美列強同中國締結的《天津條約》,值百抽五徵稅,進口稅則規定為無稅、二成、三成五分等最低的關稅率,使日本失去了保護本國工商業的關稅自主權。
第四,日本被迫給予歐美資本主義國家以最惠國待遇。只要有一個國家在日本享有某種權益,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便可同樣享受。因此,最惠國待遇成了歐美資本主義國家共同魚肉日本的工具。
第五,日本還被迫允許歐美國家在日本設置"居留地"(租界),外國人在居留地內享有永久租地權和自治權。這種租借權同領事裁判權結合起來,實際就是使租界成了日本的"國中之國",歐美列強在日本領土上的戰略據點。
第六,安政五國條約沒有中止日期,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給本的各項壓迫和取之於日本的權益沒有時間限制。日本認為需改時,須提前一年告知締約國,對方同意,才能"協商"修改。結果明治政府雖然進行多次改約談判,但這些不平等條約仍束縛日本達四十年之久。
這就是安政五國條約強加給日本的繩索,其結果同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所處的半殖民地狀況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