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個稅史:1895年徵收個稅曾被裁定違憲

美國個稅史:1895年徵收個稅曾被裁定違憲

美國歷史故事

美國個稅史:1895年徵收個稅曾被裁定違憲

美國開國元勳本傑明·富蘭克林1789年曾說過一句傳誦至今的話:「在這世界上,唯有死亡和納稅不可避免。」對於趕在4月15日前申報聯邦個人所得稅的美國人來說,這句話再貼切不過。不過,富蘭克林那個時代的美國人尚不需要向聯邦政府繳納個稅,個稅作為美國稅制固定下來距今剛好100年。在那之前,美國只在南北戰爭期間和19世紀末短暫地開徵過,其間幾度廢除,直到1913年,各方才終於達成共識,徵收個稅的憲法修正案獲得通過。

內戰中繳個稅很光榮

英國殖民者施加的沉重稅負,是美國獨立運動的肇因之一。美國聯邦政府成立之初對徵稅相當謹慎,並沒有設立個人所得稅。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1819年曾說:「徵稅之權力即摧毀之力量。」在美國建國最初的70年間,聯邦政府的主要收入來自關稅、國內消費稅和死亡稅(即遺產稅)。

1812年,美英再次在戰場交手,史稱美國第二次獨立戰爭。為了籌措戰爭資金,聯邦政府考慮效仿英國徵收個稅。英國曾在1799年和1803年為對付拿破侖兩次開徵個稅。不過,美國人還沒有制定出法案,戰爭就結束了。1817年,國會甚至廢除所有的國內稅,政府的運轉主要依靠關稅來維持。

1861年,美國爆發內戰,為彌補巨額戰爭費用開支,不管是南方還是北方都開始徵收個稅。聯邦國會當年通過個稅法案,次年進行修訂,並開始實施。按照最初的規定:年收入超過600美元低於1萬美元者,需納稅3%;超過1萬美元者,繳納5%。從1864年開始,年收入在600-5000美元之間的納稅5%,超過5000美元的納稅10%。

從當時美國人的收入水平看,600美元的起征點已經算相當高了,只有1.3%的人需要向聯邦政府繳納個稅。但就是這項戰時措施,為維護美國的統一做出了很大貢獻。在1862-1864年間,聯邦政府的年收入增加550萬美元。在當時,納稅也被視為最高尚的愛國舉動。當年收入400萬美元的商界鉅子斯圖爾特向國庫納稅40萬美元時,「整個美國都為他感到驕傲」。

  徵收個稅曾被裁定違憲

內戰結束後,個稅制度並沒有立即取消,而是到1872年才被廢除。大約過了20年,美國再次出現要求徵收個稅的呼聲。這次不是為了打仗,而是希望通過累進所得稅制度,讓富人多繳稅、窮人少繳稅或不繳稅,從而調節日益拉大的貧富差距。1889年時的美國共有6250萬人口,其中20萬人掌握70%的財富。同一時期的另一項數據顯示,1%的美國家庭控制著67%的財富。包括美國社會主義勞動黨在內的多個政黨大聲疾呼,要求實施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倡導的高額累進稅。

與此同時,美國的關稅收入逐漸減少,加上1893年爆發金融恐慌,聯邦政府有意通過徵收個稅增加國庫收入。在此背景下,1894年8月28日,國會通過《威爾遜-戈爾曼關稅法》,其中一項條款賦予聯邦政府徵收所得稅的權力。起征點定為年收入4000美元,稅率為2%。在當時6500萬人中,有8.5萬人需要繳稅。

對於聯邦個人所得稅的推出,輿論有褒有貶,但作為順應潮流的舉措,它還是受到社會的高度認可,不曾想最後卻斷送在一個名叫波洛克的商人手中。

1895年,來自馬薩諸塞州的波洛克將紐約的農業貸款及信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波洛克擁有這家公司10%的股份,公司決定從他應得的紅利中扣除個稅的數額去納稅,波洛克則認為公司沒理由這麼做。官司最後鬧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威爾遜-戈爾曼關稅法》中的所得稅條款涉嫌違憲。因為個稅是針對財產徵收,構成直接稅,而依據憲法,國會對直接稅的徵收應按照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否則便是違憲。5票對4票——最高法院廢除了這項所得稅條款。當時的首席大法官梅爾維爾·富勒對此裁決十分得意,聲稱他們終結了「一個世紀性錯誤」。

敲富人的竹槓?

公眾對此卻不以為然,他們覺得最高法院是在濫用職權。各州也已開始徵收個稅,因為美國憲法沒有禁止各州徵收直接稅的規定。到1913年前夕,在美國48個州中,有35個州加入這股浪潮。從1895年至1909年,國會也先後提出33種不同的所得稅修正案。在1908年的總統競選中,幾乎所有黨派都在競選綱領中主張徵收所得稅。

這股呼聲之所以日益高漲,是因為當時美國的大量財富都掌握在洛克菲勒、卡內基、范德比爾特家族等工業巨頭手中。美國社會對財富和權力把持在極少數人手中越來越感到不安,無論是共和黨還是民主黨內的進步人士,都想把權力從這些「斂財大亨」或「巨富的惡人們」手中拿回,希望通過累進個人所得稅「敲富人的竹槓」。

在就個稅問題的爭論中,美國政壇形成三派:一派是民主黨和共和黨中的激進分子,認為徵收所得稅是增加國家收入最公平和最有效的辦法;另一派以塔夫脫總統為首,贊成推行所得稅,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憲法;還有一派則堅決反對徵收個稅,他們質疑:為什麼要讓財富的創造者和繁榮的締造者蒙受損失?

為了讓徵收聯邦個稅合乎憲法,美國國會於1909年7月拋出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國會有權對任何來源的收入規定並徵收所得稅,無須在各州按比例加以分配,也無須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統計。」最初人們對該修正案的通過不抱太大期望,國會上次通過憲法修正案還是1870年的事,而在美國憲法存在的前100年裡,超過1700條修正案呈遞國會,最終只有15條得到各州承認。

經過長達近4年的爭吵,第十六條修正案於1913年2月25日被宣佈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延續至今的聯邦個人所得稅制度也因此確立。當時規定的稅額為:個人年收入超過3000美元、夫婦年收入超過4000美元的,徵收1%所得稅; 2萬到5萬美元的,徵收2%;超過50萬美元的,徵收6%。在有著1億人口的美國,有36萬人需要繳納所得稅,政府由此每年增收2000萬美元。

有意思的是,累進稅制當時也得到富人們的大力支持,比如參議員納爾遜·奧爾德裡奇就是修正案的主要支持者,而他是約翰·洛克菲勒在參議院廣為人知的「局內人」。其實這並不奇怪,儘管累進稅制宣稱「劫富濟貧」,事實上主要還是針對中產階級。那些富人可以利用信託公司以及免稅的基金會,逃去大部分稅賦。也就是說,他們依然能對商業及政府施加強大的影響力。

在此後的100年間,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和稅率變更了許多次,二戰期間所得稅率一度超過94%。現如今,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聯邦政府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與此同時,稅法條款逐漸變得異常繁雜。以《1994年聯邦稅則》為例,關於聯邦所得稅的稅務細則厚達6400多頁。早在此之前,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就曾經說過,「我完全無法弄清楚稅款金額」,他致信國稅局局長,「對我來說這似乎是一個高深的數學問題,是否請國稅局告訴我,究竟要繳多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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