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的重大意義:懲罰了日本主要戰爭罪犯

東京審判的重大意義:懲罰了日本主要戰爭罪犯

日本歷史故事

東京審判的重大意義:懲罰了日本主要戰爭罪犯

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反法西斯同盟國,對在日本政府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中起過重要作用、擔負主要責任的人物,進行的國際軍事審判。 「國際社會採取法律手段對破壞人類文明的戰犯進行審訊和制裁,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東京審判對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侵略戰爭性質的認定和對戰犯戰爭責任的追究與判決,符合國際公約和國際法準則,符合世界各國和人民的利益,符合人類對和平與正義的追求。 東京審判從法庭憲章的起草與公佈、法庭的組成、對戰犯的審判,直到認定日本軍國主義侵略戰爭的性質和對主要戰爭罪犯的懲治,都具有不可辯駁的法理依據。 東京審判在兩年七個月的審理過程中,盟國並沒有以戰勝國的姿態對戰爭罪犯以主觀、武斷的判決,而是以國際法為根據,在大量的人證、物證的基礎上,在給予戰犯以充分的自我辯論的基礎上而作出的法律判決。「這一點已經得到世界的公認。」 東京審判不僅從法律的角度認定了日本發動的對中國、東南亞和美英等國戰爭的侵略性和非正義性,而且通過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公開揭露了日本軍國主義者的戰爭暴行,尤其是侵華14年間在中國所犯下的罪行。宋志勇介紹,在法庭上,戰時日本曾嚴密封鎖的「南京大屠殺」等駭人聽聞的戰爭罪行被揭露,為審判提供了有力的證據,也為歷史研究提供了珍貴資料。

「從政治角度看,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一樣,對於制止侵略戰爭、保護正義力量、倡導世界和平、促使用戰爭以外的方式解決爭端等起到了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東京審判向全世界宣告,策劃、發動侵略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戰爭犯罪的人,要對侵略戰爭負責。 東京審判是一場嚴肅、正義的審判,它懲罰了戰爭罪犯,維護了國際法的尊嚴,為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東京審判是國際社會對日本錯誤國策以及戰爭罪行的總清算 早在明治維新以後,日本政府就走上了一條對外侵略擴張的歪路。按照其錯誤侵略國策,日本先後發動甲午戰爭、日俄戰爭,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吞併朝鮮,侵佔台灣,多次出兵侵略中國大陸。1931年之後,日本更是變本加厲,先後發動九一八事變、七七事變,並偷襲珍珠港,進攻東南亞和香港,進行了長達14年的侵華戰爭及「大東亞戰爭」,使被侵略國家和人民蒙受了巨大戰爭災難和生命財產損失。 在戰爭過程中,日本違反國際法,蔑視人類尊嚴,犯下了一系列慘絕人寰的戰爭暴行,如南京大屠殺、巴丹死亡行軍、化學毒氣戰、活人身體實驗等等,纍纍罪行,罄竹難書。國際社會如果對這種反人類文明的罪行置之不理,國際公理將不復存在,國際秩序將失去人性,人類文明乃至生存都將受到危害。為挽救人類文明,捍衛世界和平,必須對日本的上述戰爭犯罪進行徹底清算。東京審判正是通過揭露、批判日本錯誤的對外侵略國策,懲罰戰爭犯罪,對日本法西斯的侵略暴行進行總清算,使發動侵略戰爭、雙手沾滿各國人民鮮血的罪魁禍首受到應有的懲處,把戰爭罪犯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1945年11月開庭的紐倫堡審判和1946年5月開庭的東京審判,正是國際社會這種正當要求和共同意志的體現,是落實反法西斯盟國共同約定懲罰戰爭犯罪的具體行動,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東京審判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東京審判向全世界表明,陰謀策劃、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參與戰爭犯罪的個人,要對侵略戰爭負責。它昭示世界,誰膽敢策劃、發動和進行侵略戰爭,不管地位多高,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由戰勝國單獨組成的,其合法性受到一些人特別是日本右翼勢力的質疑和攻擊,認為東京審判是「勝者的審判」,是勝者對敗者的「片面審判」和「報復」。事實上,一方面,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雖然是由戰勝國所組成,但並非「戰勝者裁決戰敗者」,更不是勝利者對失敗者的報復。法庭的設立以及對戰爭罪、反和平罪的控告也符合既有國際習慣法的法理依據。在審判過程中,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都嚴格遵循法理法律規定,控辯雙方的權利尤其是被告方的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另一方面,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從國內法來說,法律體現的是統治者的政治要求。國際法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人類社會的發展階段和國際政治的變化息息相關。要求法律與政治徹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相對獨立於政治,不可能絕對獨立於政治。這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所決定的。東京審判的最大政治前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而結束,否則,就根本談不到對日本戰爭犯罪的法律制裁。總體來說,東京審判是比較公正的,體現了國際法的正義原則。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的正義性質是不可動搖、不容挑戰的! 東京審判揭露了日本侵略戰爭罪行,為歷史研究留下了寶貴史料 侵略戰爭期間,日本軍隊在其所到之處犯下了纍纍暴行。但由於戰時實行新聞統制和封鎖,這些讓日本民族蒙羞的罪行都被掩蓋起來。而東京審判揭露了日本政府和軍部策劃、實施侵略戰爭以及在戰爭中犯下的大量罪行,如製造九一八事變、南京大屠殺、殘害俘虜,等等。日軍犯下的這些駭人聽聞的戰爭醜行被揭露在大庭廣眾之下,極大地震撼了日本國民,讓他們認清了日本軍國主義的醜惡本質。這對戰後初期日本反思侵略戰爭,擁護和平民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3]  東京審判不僅懲罰了日本主要戰爭罪犯,而且為日本近代歷史研究特別是對外侵略史的研究提供了一大批歷史資料。如記錄法庭審理全過程的法庭英文庭審記錄達48412頁(日文為10卷),洋洋千萬字。不久前我國影印出版了這部庭審記錄,多達80卷。此外,控辯雙方共提供書面證據4336件,法庭判決書長達1213頁,而法官個人的判決意見書加起來比判決書還要龐大,均創世界審判史之最。上述各類審判資料基本概括了日本19世紀20年代末到1945年戰敗投降期間的歷史,特別是日本統治者策劃、實施對外侵略戰爭以及在戰爭中犯下的種種罪行,是一個規模龐大的歷史資料庫。它為日本近現代史、中日關係史、遠東國際關係史、國際法特別是戰爭法規的研究提供了一個豐富、權威而龐大的歷史資料庫。

東京審判具有重要的國際法意義 東京審判對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事法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東京審判體現在國際法上有兩大特點。一是適用傳統的國際法,二是根據國際法的發展和時代的需要,完善或創設新的國際法規範。東京審判的否定論者指責東京審判違反國際法,其依據僅僅是囿於成文的國際法。其實,東京審判在國際法上的意義並非是如何適用了傳統的國際法,而是在尊重傳統國際法的基礎上發展了國際法。東京審判及此前進行的紐倫堡審判適用的「侵略戰爭罪」「反人道罪」「個人為戰爭罪行負責」等概念,無論在國際法的理論上還是在國際法的實踐上都具有重大意義。東京審判結束後國際法發展的歷程,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及該法庭的判決所包含的各項國際法原則」、1968年聯合國大會《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1970年聯合國大會《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的國際法原則宣言》、1998年羅馬外交大會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等一系列國際法文件,以及前盧旺達國際法庭和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審判實踐,都明確肯定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新的戰爭罪概念的管轄權。這些都表明,國際社會和國際法學界已經接受、認可並發展了東京審判及紐倫堡審判確認的戰爭犯罪概念和原則,由此證明了東京審判對國際法所作出的重大貢獻。兩大國際審判的原則奠定了現代國際刑法的基礎,這是不爭的歷史事實。公平和正義是法律永恆的追求目標,為達到這一目標,人類就必須依照社會發展變化,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德、日法西斯國家犯下的空前規模的戰爭罪行,促使國際法必須增加新內容和新概念來應對。如果完全拘泥於傳統國際法的條文,將原適用於國內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完全照搬到東京審判這一國際戰爭審判中,顯然是不適宜的,有悖於人類正義。 在看到東京審判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的同時,也應看到其缺憾和不足。比如,沒有追究天皇裕仁的戰爭責任是東京審判最大的缺憾。天皇是日本戰爭責任體制中的最高責任者,不追究天皇的戰爭責任,就不可能徹底追究日本國家的戰爭責任。這給戰後的日本政治帶來了嚴重後果,造成戰後日本一些政要、右翼勢力拒絕對侵略戰爭進行誠心的反省和悔改,使日本政治長期右傾化。此外,日本在侵略戰爭中犯下的諸多罪行,如生化武器罪行、731部隊罪行、強征和迫害慰安婦罪行、強征勞工罪行等等,都沒有得到應有的審判和追究,東京審判涉及的一些國際法問題的討論也沒有完全透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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