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歐洲聯盟有哪些具體的職能機構?
歐洲聯盟(德語:Europaische Union,法語:Union europeenne),簡稱歐盟(EU),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Brussel),是由歐洲共同體發展而來的,創始成員國有6個,分別為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該聯盟現擁有27個會員國,正式官方語言有23種。
理事會
理事會(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包括歐洲聯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原稱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決策機構,擁有歐盟的絕大部分立法權。由於馬約賦予了部長理事會以歐洲聯盟範圍內的政府間合作的職責,因此部長理事會自1993年11月8日起改稱作歐洲聯盟理事會。歐洲聯盟理事會分為總務理事會和專門理事會,前者由各國外長參加,後者由各國其他部長參加。歐洲理事會即歐共體成員國首腦會議,為歐共體內部建設和對外關係制定大政方針。
委員會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共體條約和歐洲聯盟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共體進行對外聯繫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由27人組成 ,每個成員國各1人。主席由首腦會議任命,任期2年;委員由部長理事會任命,任期4年。
歐洲議會
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歐盟監督、咨詢機構。歐洲議會有部分預算決定權,並可以2/3多數彈劾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議員共有 518 名,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蘭25名,比利時、希臘、葡萄牙各24名,丹麥16名,愛爾蘭15名,盧森堡6名。議長任期2年半 ,議員任期5 年。議會秘書處設在盧森堡。每月一次的議會例行全體會議在法國斯特拉斯堡舉行,特別全體會議和各黨團、委員會會議在布魯塞爾舉行。
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是歐盟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共體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