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羅馬法因何被歐洲大陸很多的國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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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歷史故事

解密:羅馬法因何被歐洲大陸很多的國家所接受?

12~15世紀,歐洲出現了《羅馬法》「復興時期」,許多國家相繼採用了羅馬法。德國是採用羅馬法最積極的國家。德國馬克西尼安一世於公元1459年,發出通告「宣佈帝國法院的審判以共同的法律為基礎,由十六名法官共同執行」。法官中至少有八名是法律博士,他們必須精通羅馬法;另外八名,則是從羅馬法賦予其特權而對羅馬法深具好感的貴族階級中選任。羅馬法在德國一直被沿用到19世紀末期,而重新制訂的《德國民法典》也掙不脫羅馬法深入骨髓的影響。

在法國,羅馬法一開始曾遭到嚴格禁止,但在政治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下,從16世紀起,羅馬法逐漸成為法官斷案的具有權威性的準則。拿破侖引以為傲的《法國民法典》也是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上的,它後來成為大陸法系中民法典的經典之作。

在英國由於貴族們不滿查士丁尼將所有特權均歸諸於帝王一人,故而紛紛抵制羅馬法的採用,但這一切,沒有阻止羅馬法成為12世紀英國法律進修科目的普遍講義。雖然英國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來源於原始的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約原則、遺囑、信託制度及人法、海商法等方面,沒有接受羅馬法的形式,但它仍擺脫不了羅馬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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