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歷史解密:中世紀殘酷的“獵殺魔女”之風
在古代的許多民族中,一個普遍的觀念是「女人是禍水」,「女人是魔鬼」,「女人是賤貨」,「女人將給大家帶來災難」。因此,虐殺一些被認為是「魔女」、「女巫」的女人是個較為普遍的現象。
非洲的布什人說,他們的部落崇拜兩種石頭,一種是男性的,一種是女性的。他們祈禱男性的石頭保佑狩獵成功,而女性的石頭被認為是一種魔鬼,如果他們不成功或受到挫折,就打擊這塊女性的石頭。一般說來,女性總被認為是最壞的。
在十五至十七世紀的歐洲,盛行一種「獵殺魔女」之風,即把一些無辜的女子指控為「魔女」、「女巫」,而處以焚刑或放入鍋中活活煮死,其殘害女性之眾是十分驚人的。
例如,英國埃塞克斯郡在1560年至1680年間處死了291名「行巫術」者,其中268人是女性,只有23人是男性,這23人中還有11人是因為「與女巫關係密切」而獲罪的。在卡爾文教地區,迫害「女巫」達到瘋狂的地步。瑞士的沃州一地,1591年至1680年間處死「女巫」3371人。德國的一個小城市威森斯泰格,僅1562年一年就燒死了63個「女巫」。另一個小城市奧貝爾馬赫特爾,在兩年內處死「女巫」54人,佔全城人口7%。奧培努一地在九個月內處死50個「女巫」,占總人口的近8%。
據不完全的統計,從十四世紀到十五世紀,全歐洲被指控為「女巫」而被燒死的女子在五萬人以上。
「魔女」審判的正式化,是始於羅馬教皇伊諾森八世(1484—1492年在位)的咨文規定。他任命多明我會的教士雅各布·斯普倫格和亨利·克雷默為調查官,實施了一場令人毛骨悚然的反對「巫術」的酷政。他們在1486年專門寫了一本《反女巫之槌》,這本書說,女巫是同魔鬼締有密約、並把自己的靈魂賣給了魔鬼的人,是魔鬼的後裔。魔鬼能化為男人和女人性交或化為女人和男人性交;不過,魔鬼同女人性交所生之子是他從別的男人那裡取來的精子所生,所以他的主要目的是使男子陽痿。
該書描繪了那些邪惡、淫亂,把自己交給撒旦的女性的特徵、習慣和技能。說這些女子打扮得十分漂亮,勾引男人,凍結或偷去男人的器官而使他陽痿無能。該書還引用了這樣一個「例子」:說是有一個男受害者請一個女巫歸還他丟失的性器官,這個女巫叫他爬到一棵樹上,從她隱藏了許多男子的生殖器的鳥窩中去拿一隻。這個男子想拿個「大一點的」,但受到女巫的嚴厲斥責,因為這是另一個教士的,不可妄動。
這本書還描寫了女巫和魔鬼怎樣歡宴,吃人的心肝,狂舞,縱慾等等。還說她們怎樣做「人工流產」,把胎兒的頭、手、腳一點一點地取出來。女巫的活動被基督教會視為對抗上帝的異端而必須予以嚴懲,於是打擊女巫就成了維護上帝的「神聖使命」。
1335年,圖盧茲宗教審判員彼得·居伊審判了幾個女巫,用嚴刑拷問,直到迫使她們承認和撒旦締約,參加崇拜冥王的狂歡晚會,與冥王淫亂,吃幼兒的肉等等。她們被迫承認之後就被活活燒死。
1597年,德國寡婦、打日工的克拉拉·蓋斯勒雖然已經67歲了,但仍被人誣告為曾經和三個魔鬼姘居並犯有其他罪行,因而被捕受審。開始時,克拉拉矢口否認自己有罪,於是審判者對她施用酷刑,起初用鐵鉗箝她的腳趾,她仍拒不承認,審判者說這是「魔鬼使她頑抗,並堅持了下來」。然後再加重刑罰,迫使她胡亂招供和許多魔鬼淫亂,使240多人慘死,九次使房子起火,還要將這城市統統燒燬……可是以後她的口供記錄中斷了,因為她在嚴刑拷打之下嚥了氣,審訊記錄在最後寫上了這麼一句:「魔鬼不想讓她再供什麼,因此勒緊了她的脖子。」
1616年,初符堡地區的一個女子被指控為「女巫」,在重刑逼供之下,供認說:「我從記不起事的時候就當了妓女。我折磨死了104個小孩,包括我親生的三個。他們後來被我從墳中挖了出來,一部分煮了吃掉,一部分加工成藥膏及其他用於妖術的藥劑,他們的腿骨被我製成了笛子。我折磨我的媳婦和兩個孩子,我折磨我的兩個丈夫好多年,最後使他們死掉。我無休止地同魔鬼淫亂,四十多年來我一直到蓋赫爾伯格多座山的好多里路的範圍內掀起了無數次風暴。在這些山上,每年舉行五次狂歡晚會,會上集中了形形色色的兩千五百人……」屈招以後,這位身受酷刑的女子還是被活活燒死。
對「女巫」的審訊本身就是邪惡、淫亂和慘無人道的。被控的女子被拖進法庭,法庭中,圓形天花板立著懸吊人用的柱子;地上也備有拷問台,台上放置螺絲釘制的鐵枷。被逮捕的女子渾身都被剝得一絲不掛,除了頭髮以外,其他的體毛都被剃除(據說這是為了便於尋找可以確認有妖魔附身的黑痣與斑點等等);然後,再用鐵絲把她綁在拷問台上,由拷問者用針刺其全身,尋找惡魔的痕跡。如果這女子不覺得疼痛,就不是「魔女」,可是,當常人被針戳刺時,都有痛苦的反應,所以就可據此定罪了。
具有極大的諷刺意味的是,這些道貌岸然的審判者們審問「女巫」時,自身還常常施以巫術「以巫治巫」。他們事先要為刑罰成功而祈禱;向「女巫」腹中灌「聖水」,使「魔鬼在用刑時不能縛住她們的舌頭」;他們給被剝得一絲不掛的「女巫」身上粘上帶子,認為這一來魔鬼就不能打開鐐銬了;他們還口念各種咒語以迫使「固執的魔鬼之妻」開口招供……
在那個黑暗的社會中,要想陷害某個女子是「魔女」或「女巫」,似乎是輕而易舉的,當時有告密者獲賞、並保證給告密者嚴守秘密和免罪的規定,所以人們可以肆意陷害。因此,在城市和鄉村中任何女子只因長得漂亮而招人妒忌,或因態度高傲而得罪了求婚者,一封告密信就會把她送上死路,而告密者只要悄悄地站在旁邊看這出「好戲」從而實現他陰險的目的就行了。
也正因為如此,有些人為報私仇,有些人為了轉嫁自身的危機,一時間告密之風大盛,很多人都恐慌不安。有個叫特魯阿·埃捨爾的人在1576年被捕前告密說,他能供出三十萬個「女巫」和「巫師」,最後有三千人因他的告密而慘遭厄運。
在這種對「魔女」的審判中,對許多人來說,是「欣賞」、玩弄、侮辱女子的好機會,他們可以對這些可憐的女子為所欲為,從而達到他們獸性的滿足。在審訊記錄中,居然還有「那個女人很美,很豐滿」之類的話。
審判以後,那些被打上了「魔女」或「女巫」烙印的女人,財產都歸拷問者所有,這是他們斂財的良機,所以不會放過任何無辜的女子。人的鮮血,化成了金幣、銀錢,而被判刑的女人,則要被活活燒死或煮死。
在中世紀的德國,還有一種把女子投入河中以識別「魔女」或「女巫」的方法。首先是把被指控的女子拖到橋上,在眾目睽睽之下剝光她的衣服,然後刑吏讓她兩膝彎曲並把她的雙手和雙足捆在一起,讓眾人看。隨後,一個玫瑰色的筐子放到水面上,將這女人仰面裝入筐子裡,然後將繩子放鬆一些。如果載人的筐子浮在水面上(女人被弄成那種姿勢,如果水流緩慢,並不是沒有可能浮著的),那麼這個女人就是「女巫」,就是「和魔鬼相勾結」的。如果相反,連人帶筐沉下去了,那麼過一會就開始打撈工作,因為這證明她是無罪的。
在那個時期,處決「魔女」就如同馬戲團的色情演出,常常是萬人空巷地前來觀看,一些男子更為起勁,因為這些「魔女」赤裸的身體、痛苦的扭曲能給他們一種畸形的感官刺激。
在施以焚刑或煮刑的廣場上,或是投河的橋邊,排列著許多小攤,聚集著許多小販,簡直像在趕廟會。1681年,呂貝克地區的一家報紙上登著:「在距當地大約半小時路程的地方抓到了五個女巫,其中兩個已被投入水中,其他三個也會盡快受到同樣處置。當地有大批的人前往觀看實況,其中有個釀酒商的兒子,騎著馬匆匆地趕路前往觀看,但失身落馬,摔斷了頸骨。」看來,五個赤裸的女巫儘管面臨水刑,但還是給騎馬的好色之徒施加了魔法……
這樣摧殘女性,是真正惡魔的行徑。值得注意的是,這種令人髮指的現象在距今三百多年前的歐洲還存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