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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母親的8歲男童說:「媽媽偏愛姐姐不愛我,晚上睡覺摟著姐姐不摟我,還經常打罵我。」在事發前,他和姐姐爭吵,母親一把擰住兒子的耳朵,還踢了他幾腳,口中不停地責罵。為此,他萌發了報復心。
許多母親打孩子時,都有兩條振振有詞的理由。其一,孩子有錯,我是為他好。照此邏輯,你硬闖了紅燈,或算錯賬,是否也應被擰耳朵,踢幾腳,打耳光?其二,我是長輩,可以「居高臨下」。依此類推,你也有長輩,是否也願意被他們訓斥或拳打腳踢呢?
回答必然是否定的。那麼何以對同樣是一個「人」的孩子,就不「否定」了呢?
人格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1歲或80歲。對於正在成長中的未成年人,我們有關心他們的義務,沒有傷害其感情與人格尊嚴的權利。自尊心與被尊重的心理需求始於幼兒,8歲的孩子已具有與成人一樣重量的大腦,心理活動已日趨豐富而複雜,有明顯的喜怒哀樂;與成年人不同的,只是缺乏對行為的自控能力和法律意識而已。
如果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就談不上對孩子的愛;尊重而不溺愛,正是為人父母者與教師們的教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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