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奧斯曼土耳其帝國使用的是什麼法律體系?
和多數穆斯林世襲制國家一樣,奧斯曼帝國的司法系統只願採納大部分和其政權合法性沒有衝突的伊斯蘭教法,組織起一個地區法學系統。奧斯曼帝國的司法行政是平衡中央及地方權力的重要一環。帝國的權力運行與土地權利管理悉悉相關,地區當局需要空間以建立一個地區米利特。奧斯曼帝國錯綜複雜的管轄權是為了融和不同族群的文化和宗教,帝國合共有三個法院系統,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各佔一個,非穆斯林包括猶太人及基督徒管轄的宗教社區,另一個是貿易法庭。整個系統由卡龍法規規管,此外,卡龍法規是不屬於任何教派的法律,以補足沙裡亞法規的「不足」之處。
這些法院的分類範疇,並非全然是專門的,例如在帝國主要的法庭穆斯林法庭,可處理不同宗教背景訴訟各方的貿易糾紛。即使可透過地區統治者發揮影響力,奧斯曼帝國傾向於不干預非穆斯林宗教的法律制度。伊斯蘭教的沙裡亞法規集結了古蘭經、聖訓(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論)、穆斯林公議而成,由一個稱為格亞斯(Qiyas)的系統運作。主要位於君士坦丁堡及布爾薩的法律學院會教授這些系統。
坦志麥特改革對法律系統產生徹底影響。1877年,民法收錄在麥吉拉法典上。後來,麥吉拉法典包括商法、刑法及民事訴訟法。